种苗供需形势及法律规定 | 2018年第9期“产销形势

2018-8-8
成都花木协会转
 
 
2017年全国林木种苗育苗面积为140多万公顷,种苗企业37万余家,种苗花卉产业年产值达到3800多亿元。其中,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河北、安徽、山西、福建等省育苗面积超过百万亩。山东省育苗面积超过20万公顷,总产值达350亿元。
 
▲周景莉解读种苗供需形势及法律法规
 
2017年全国造林绿化种子供应量为3000万千克,苗木434亿株,而实际用种量为2300万千克,用苗量189亿株。从全国的层面分析,种苗供需形势是供大于求,但是仍然存在树种结构矛盾,其中用于美化城镇、公园景观建设、房地产等特殊用途的绿化大苗、造型苗木、主要生态造林树种、良种苗木供应不足;银杏、小叶女贞、大叶黄杨、罗汉松、竹柏、红枫等苗木,尤其是大规格苗木需求大。针对目前全国种苗供需形势,从长远上,应该着重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尤其是加强良种基地树种品种结构调整,优先做好适宜性、抗逆性强的生态林、景观林树种和优质高效的用材林、经济林树种、优质饲草的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从源头上解决种苗供应结构性矛盾。近期,应加强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推行定点采种、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措施,搭建线上线下种苗交易平台,畅通供求信息渠道,促进种苗生产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保证品种对路、质量优良、数量足够的种苗供应。
 
 
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有效期5年。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的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免税申请流程
 
申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发的许可证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发许可证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并附计划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2.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应提供房产证,生产用地提供土地证、土地用途证明。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3.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复印件。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照片,包括(1)提供购买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发票,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2)经营林木种子以及花卉种球的储藏设备或储藏设施;(3)生产经营籽粒、果实的需提供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的发票或合同;(4)生产经营苗木、穗条的需提供游标卡尺、钢卷尺的发票或合同。生产经营苗木的只提供第4项,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书原件及受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其中:(1)同等技术水平说明提供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林木种苗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2)聘用的人员不能是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提供。7.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复印件。从事苗木生产或者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提供。只经营不生产的不需提供。
 
▲种子许可证申办流程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生产经营良种和转基因品种的永久保存,其他的至少保存10年。档案的主要内容有:1.生产经营记录;2.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3.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相关的种苗标准。除此以外,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要保存选育报告、试验数据、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及试验林照片。
销售的林木种子要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是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标注的内容有:1.种子类别分普通种和良种,普通的白色,良种的绿色;2.树种(品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亚种或变种名称,品种名称为授权新品种、审(认)定良种,以及其他未经授权和未通过审(认)定的品种,林木良种应标注审(认)编号;3.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4.质量指标:籽粒质量指标按净度、发芽率(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等标注,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地径、根系等标注,标签标注的苗高、地径按95%能达到数值填写;5.重量(数量):每个包装(销售单元)籽粒(果实)的实际重量或苗木数量,籽粒(果实)以千克(kg)、克(g)、粒等表示,苗木以株、根、条等表示。包装中含有多件小包装时除标明总重量(数量)外,还应当标明每一小包装的重量(数量)。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分装的种子应当标注分装单位。(本文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场圃总站处长周景莉会议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成都花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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